荆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从业行为六项规定

 政策法规     |      2015-11-07
  1、 严禁组织、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;
  2、严禁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及其它物品;
  3、严禁索要、收受家长和学生钱物;
  4、严禁在招生、考试、职务评审、考核评价等工作中弄虚作假、营私舞弊;
  5、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;
  6、严禁参与赌博、工作期间饮酒及课堂上使用手机。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如违反上述规定,将根据教育部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》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;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教师进行包庇袒护、查处不力的,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