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宝区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条禁令

 政策法规     |      2015-11-07
  1、严禁违反政治纪律。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;不得宣扬歪理邪说或参与封建迷信及邪教活动;不得利用网络媒体等方式散布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言论。
  2、严禁侵害学生合法权益。不得体罚、变相体罚、辱骂、歧视学生;不得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;不得公开排列学生的考试名次;不得与在籍学生谈恋爱或调戏骚扰、猥亵奸污学生。
  3、严禁违反廉洁从教纪律。不得违规向学生及家长收费;不得向学生推销商品或强制学生订购教学辅助材料、购买保险等;不得有向学生和家长索要财物等以教谋私行为;不得在上班时间从事经商(含参与亲友经商)等活动;不得弄虚作假、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及科研成果;不得循私舞弊。
  4、严禁斥责学生家长。
  5、严禁仪表失范。不得穿过于短、透、露的衣服;不得染黄、红、绿等怪异发色及留长须怪发;不得穿拖鞋及衣冠不整洁到课堂及其他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。
  6、严禁擅离职守或失职渎职。不得旷工、误课;不得在上课时会客;不得擅离课堂或其他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场所;不得听任学生错误言行或遇险难而不作为。
  7、严禁在教学活动中接听、拨打电话或吸烟。
  8、严禁酗酒。不得酒后上课、失态、误事或闹事。
  9、严禁恶意损害集体和他人。不得有意毁损集体荣誉;不得无理取闹、拉帮结派;不得诽谤诬陷、打骂伤害、威胁侮辱他人。
  10、严禁涉黄、涉赌、涉毒。